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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郑某某,小名郑某乙,男,61岁,生于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225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878675****。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因犯罪被提前释放,回到开阳县毛云乡鲁底村老屋基组的家中,其在收拾、整理家中物品的过程中,在其家老厢房的楼上发现其爷爷去世后留下的一支火药枪,其便用麻布将火药枪包裹好后,藏匿于家中卧室的木床下,外出务工至2020年6月份再次回到家中。其在家中整理被褥时从床下找出其藏匿的枪支后,主动携带火药枪到开阳县公安局毛云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40-200082号文书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材料;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机关指认上缴枪支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4、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40-200082号文书鉴定及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并藏匿于家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犯罪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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