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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10号

被告人郑元建郑某某,男,1982年11月18日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1118713737011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洪家园490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元建郑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郑元建郑某某安排许某某德军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山头店村**南山头店山东侧一石窝子非法使用炸药及自制雷管开采山石,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在其开采山石的石窝子北侧土坑内查获黑火药45.45公斤、黄火药3.15公斤,自制电雷管30只、起爆器、电线等物品。经鉴定,在扣押疑似爆炸物品中所检出物质符合黑火药成分。

2015年8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郑元建郑某某到华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元建郑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鹿雪

2015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6152021871861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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