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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湛江市赤坎区********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理合法手续,将费氏牡丹鹦鹉放在其经营的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三路10号花鸟市场内013号商铺小十萌宠宠物店进行出售。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小十萌宠宠物店将其抓获,现场扣押疑似费氏牡丹鹦鹉7只。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7只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费氏鹦鹉,又被称为:费希尔氏情侣鹦鹉,费沙氏情侣鹦鹉,费氏牡丹鹦,其被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鹦鹉科(所有种)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截图、野生动物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费氏牡丹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然非法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已超过6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三条之规定及解释附表所列鹦鹉科(所有种)的数量标准,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小十萌宠店查获的7只鹦鹉系待售,即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 林良凤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壹光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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