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为了打猎,在三明市区陆续购入射钉器、钢管、射钉弹、红外线激光瞄准器、钢珠、铅制弹头等零配件,在大田县**镇**村**号家中、**村**厂等地使用切割机、电焊机将购入的零配件改装成射钉枪1支后存放于家中杂物间,偶尔使用该射钉枪打猎。
2020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在大田县**镇**村**号家中,将郑某丙、郑某乙从郑某甲处拿来的改装过的射钉器与先前购入的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等零配件改装成射钉枪1支后存放于家中杂物间。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接受民警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上交非法制造的2支射钉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制造的2支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铅制弹头23个、钢珠67颗、射钉弹45发、射钉枪2支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持枪证、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铅制弹头23个、钢珠67颗、射钉弹45发、射钉枪2支现依法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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