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六年前,为打鸟,被告人郑某某在凤凰县城内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了一根圆形钢管用于制造火枪管,随后郑某某自己制作了木制枪托及枪支击发装置,根据上述材料,郑某某自己组装了一把火枪,之后郑某某一直持有并用该枪支打鸟。2019年12月5日,民警接到线索后在郑某某家中搜出枪支两把,一把为火药枪,一把为射钉枪改装的枪支。
2019年12月24日,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持有的火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5:提取、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指认笔录;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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