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Z15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3011970********,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组**号。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逮捕。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岭南农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承包呼和马场某队北侧2.58千米处草场,用于开采加工矿石,缴纳了承包费及草场补偿费。之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天然牧草地内开采石料、建设房院、堆放石料。乌兰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被告人共占用草原面积82.4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转让合同、交费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地,改变被占用草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艳坤
检察官助理:李明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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