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见其表弟黄某在宁明县**镇**村**屯的承包山“雷累”山的土地丢荒,想要进行耕种。在得到黄某同意后,2012年郑某某雇请钩机开垦出十多亩土地并种上甘蔗。种植甘蔗4年后因外出务工将土地丢荒。2018年,郑某某务工回来,见到该山土地无人经营,经黄某同意其继续耕种后,在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开垦林地种植甘蔗,在原种植面积基础上扩种甘蔗约二十亩。经鉴定,该案地点位于宁明县**乡**村3林班9小班,2017年变更图层地类是宜林荒山荒地,林种果树林,主要树种无,林地保护等级为Ⅲ级,2018年开垦种蔗,林地种蔗面积2.09公顷,折合31.35亩。
被告人郑某某得知其种植甘蔗的土地属于林用地后,于2020年5月在原甘蔗地上种上油茶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开垦林地种植甘蔗,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宁桂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17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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