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座**单元,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资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与广西骊马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矿山开采承包协议》,承包该公司位于资源县铜座村大皮山行政审批范围内的荒料开采。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了能开采出更好品质的矿石,指挥挖机到行政用地许可外的另一山顶开挖了一片新的区域,并将废弃的土石推倒在新开挖矿区外侧的边坡上,致使林木被毁坏,林地结构发生了改变。
经鉴定:该被非法占用林地位于梅溪镇铜座村15林班3小班(小地名:大皮山),被占用前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土地类型为国家特殊灌木林。林地被占用后原有植物已破坏,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该被占用林地面积为0.7987公顷(1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蒋委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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