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单位三门**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MA********,单位地址三门县**街道**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三门**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相对不起诉)、卢某某(相对不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做转贷生意,注册了三门**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包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因借贷业务较多,自有资金不足,故准备以P2P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7年上半年,郑某某、陈某某与卢某某商量开发和运营P2P事宜,由**外包公司出资,陈某某参与管理,卢某某负责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推广,其中陈某某和卢某某均领取固定工资。
2017年6月,经**外包公司投资和卢某某团队开发,**金融P2P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正式上线运营。在资产端方面,一部分由**外包公司将真实借款需求包装成投资标的,一部分由**外包公司伪造投资标的,真假投资标的均发布在**金融P2P上让投资人申购。郑某某负责联系借款人、审批大额借款和收集伪造投资标的所需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等基础材料,陈某某负责借款方材料审核、资料上传和日常管理。在资金端方面,由卢某某团队在线上通过百度、今日头条等渠道发布投资广告及链接,以注册后可以获得投资红包、加息券等吸引投资人;在线下联系P2P“羊毛党”设立专门投资渠道,除前述投资福利之外,返还投资金额的3%至4%,吸引“羊毛党”投资,以制造**金融P2P投资火爆的假象。社会公众在投资时,资金先统一转入第三方富友支付平台,后转入郑某某提供的相关人员账户,被其用于出借给借款人或支付利息等资金周转。
截至**金融P2P平台停止运营时,该平台共吸收投资人资金83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为2600余万元。经郑某某兑付,平台资金缺口逐步缩小至85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102人。投资人中有2名特殊关系人自愿放弃兑付,并出具谅解书;其他投资人均得到全额兑付,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登记及变更材料、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会议决议、支付服务协议、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明细、银行卡复印件、“**金融”界面截图、借款合同、网络出借服务协议、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承诺书、委托书、谅解书、身份信息、村委会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林某某、杨某甲、张某乙、方某某、杨某乙、殷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柏某某等投资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郑某某和同案人员陈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金融注册用户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门**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三门**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汉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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