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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6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巷**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巷**号**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书林,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已提起公诉)等人通过爱砖头(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美丰嘉德(天津)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丰嘉德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任职美丰嘉德公司兰州门店店长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积极组织团队,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吸引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出借协议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郑某某任美丰嘉德公司兰州门店店长期间,涉及投资人35名,按现有证据认定投资人投资金额2965700.28元。涉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350.63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1日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委托其代理律师马书林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0035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收款确认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力军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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