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派出所,捕前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村。山西鼎英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20年1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7日移交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2020年4月6日,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6日,山西鼎英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榆次区***街***号成立,被告人郑某某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未取得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在社会上大肆进行宣传活动,以投资理财或股份投资担保人的身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1.5%月利息吸收存款,截止2014年12月共计向127人吸收存款761.8万元,返还利息金额为450985元。后被告人郑某某逃匿。
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宁武县芦芽山益泉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拖欠员工郭某某工资23500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亢某某工资11600元(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3年8月20日经宁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行政处理后仍拒不支付。2014年2月11日,宁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4 月2日将被告人郑某某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郑某某将所欠工资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卫青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四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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