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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5********,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罗源县**********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位于罗源县**城**区**栋**单元家中组织金额均为1000元的民间标会五场,具体为:

一、第一场标会包括会东78名,金额1000元整,于2014年4月15日整会,每年18标,共收取会款4605198元;

二、第二场标会包括会东87名,金额1000元整,于2015年6月28日整会,每年18标,共收取会款3251997元;

三、第三标会包括会东78名,金额1000元整,于2016年3月10日整会,每年18标,共收取会款229034元;

四、第四场标会包括会东83名,金额1000元整,于2016年11月15日整会,每年18标,共收取会款1456250元:

五、第五场标会包括会东83 名,金额1000元整,于2017年9月20日整会,每年18标,共收取会款748900元。

被告人郑某某组织的上述五场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0291379元,造成会员官某乙、杨某某等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41916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家中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民间标会会单、借条;

2.证人证言:证人官某甲、官某乙、杨某某等20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辨认等笔录:官某甲、官某乙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会”组织,非法吸收资金10291379元,数额巨大,造成会员损失共计54191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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