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新城营业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成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新城营业部”并担任营业部经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广告投放、冠名电视台知名栏目的方式对其品牌形象进行宣传,故意夸大公司实力,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在该公司“善林财富”、“善林宝”、“幸福钱庄”、“亿宝贷”、“广群金融” 等线上平台进行投资。
2015年8月24日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新城营业部经理期间,该公司通过公开宣传、亲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与**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借款协议等多种形式的理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内蒙古正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赤峰市新城营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预计本金损失)25,941,947.40元。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画报支架等物证;2.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内正合审核字[2018]第17号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检察员:魏天琦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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