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3月23日,唐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在明知查封情况下,多次非法处置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查封的丰某某**镇**村**小区商品房。
1、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七万八千元的价格卖给郝某某。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万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二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葛某某。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万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
5、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皇某某。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一万元的价格卖给皇某某。
7、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八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8、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二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9、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二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10、2019年1月31日,豆某某通过被告人郑某某给赵某某购买**小区楼房**小区**楼**门**楼。被告人郑某某以十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将该楼卖给赵某某、曹某某夫妻,并指使王某某办理买房手续签订合同。
11、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因拖欠物业工人张某某工资无法偿还,将**小区**楼**门**室顶账给张某某并指使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买卖房屋协议。
12、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王某某将**小区**楼**单元**室以十四万元的价格卖给池某某。
13、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将**小区四套楼房,以三十万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钰婷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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