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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郑**,男性,19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旧屋基乡******,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8日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15时许,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罗平县旧屋基乡郑**家中,查获被告人郑**放置于自己卧室中的疑似射钉枪支2支。经鉴定,郑**非法持有的疑似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具有杀伤力,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郑**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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