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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3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鸟铳一把,存放着于冷水滩区**镇**村自己家中,于2018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此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70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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