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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将其父亲郑某通遗留的三支枪型物(一支长约2米;一支长约1.9米;一支长1.406米)存放于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的家中。经苗某某检举,民警于2020年3月4日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家中将该三支枪型物查获,并于当日将郑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持有的长1.406米的枪型物为非制式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思宇

检察官助理:刘宏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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