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40多年前,被告人郑某某为了驱赶山上的野猪和野狗,在**镇**村村民游某某(已死亡)手中以500斤土豆换得一把鸟铳,并在金石桥街上购买了击发鸟铳的火药和砂子,其多次携带并击发鸟铳射击野猪和野狗。两年前,郑某某见鸟铳枪管生锈,又安装火药再一次击发鸟铳清洗枪管,随后将鸟铳一直挂在一楼卧室墙上未再使用。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持有的鸟铳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收缴枪支证明,抓获经过,照片,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2.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洪韬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99****、1767393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肆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