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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路**排**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园**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3年8月22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2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15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因吸毒,于2014年9月28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5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2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应海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左右,被告人郑某某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陈某甲处借车牌号为冀R7****红色雪佛兰小型汽车回河北省张家口市。2020年4月22日,郑某某联系郭某某,让郭某某驾车将其送回燕郊,晚上10时许,郭某某驾驶冀R7****红色雪佛兰小型汽车,郑某某坐在副驾驶上,车辆在经过南康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副驾驶座位前方的手套箱内搜查到白色塑料袋一个,内装白色粉末一包、白色晶体一包、首饰若干、透明塑料袋若干;在郑某某身上搜查到白色晶体一包;在车内中央手扶箱内搜查到白色片剂一包。白色塑料袋内的白色粉末、白色晶体以及郑某某身上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称重,白色塑料袋内的白色粉末净重20.15克、白色晶体净重0.49克;郑某某身上的白色晶体净重1.21克,共计21.8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白色粉末、白色晶体、冰壶、塑料吸管、烧锅、白色透明塑料袋等;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收缴毒品清单、机动车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蒋某某、龙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称重视频;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1.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红

检察官助理尤润文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赃证物移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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