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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四川省广汉市************单元****2001年6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8年3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告人郑某某在广汉市雒城镇深圳路东二段89号马牧小区门口因行迹可疑被民警挡获。民警在其位于**小区****单元****号的家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5.7克和麻古3.66克。被告人郑某某供认被查获的疑似毒品系自己所有。

经检验,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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