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号,住公安县**镇**栋**单元**室。因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0月被公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因吸毒,于2019年11月被公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安县**派出所接受检查时,其衣服口袋中查获大量的麻古和冰毒。经称重,麻古净重8.45克,冰毒净重18.92克。经鉴定,麻古和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检查、称重、封存、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5000-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劲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公安县**镇**花苑**栋**单元**室,电话1592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光盘2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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