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为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海洋伏季休渔期。2020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组织船员乘“琼儋渔**”渔船从儋州市海头港驶离,到达作业海域后,郑某某指挥船员使用网具捕捞水产品。2020年5月11日5时许该船在洋浦附近海域被儋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查获,并发现该船上有12筐渔获物。经称重,渔获物共重559.6斤,变卖后总价为10632.4元人民币。经鉴定,“琼儋渔**”渔船上渔具为“撑开掩网掩罩”,该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11mm)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相关标准”规定的南海区(含北部湾)撑开掩网掩罩最小网目尺寸(35mm)的规定。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执法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郑某某渔船渔获物变卖情况记录》、《称重变卖记录》,网具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林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渔具鉴定报告》、检测照片;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
6.《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体育
书 记 员:王于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儋州市**镇**居委会;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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