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归仙河郧西县**镇**村流域使用电瓶、竹竿等电鱼设备进行捕鱼时,被郧西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郑某某将捕捞的渔获物倒入河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雪峰
检察官助理:卢虹竹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586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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