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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0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横**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从2019年1月开始,利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编写程序代码以及“一句话木马”,然后用Pythom软件写的脚本采集url(网址),通过“米18”软件批量扫描网站漏洞,放入“一句话木马”后获取网站的权限shell,再用“中国菜刀”软件打开shell后,对相关网站的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被告人郑某某又通过下载RMR压缩包,在压缩包里找到网站的数据库文件,在数据库里拿到管理员帐号和MD5值并解密以获得该网站的管理员帐号和密码,实现对该网站的非法控制(包括对网站的内容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和查询)。2019年1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郑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先后非法控制河南**贸易、郑州**电子科技等公司、企业的计算机共24台,并将非法获取的shell和后台管理权限贩卖给赌博等黑灰产业,从中非法牟利1320元人民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声誉、经营、收益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神舟笔记本电脑、苹果XR手机;2.书证:网站截图图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电子数据提取、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抓捕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5册,光盘1册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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