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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76********,汉族,大专学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单元**,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向阮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制品吊牌二个;2017年11月,郑某某通过微信交易方式,向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制品平安扣;2018年12月,郑某某通过微信向阮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象牙平安扣后,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经鉴定,涉案物品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象牙制品,价值共计5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货的象牙制品等物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另案处理的张某某等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3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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