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成都**研究院舞台美术技术员,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成都市黄田坝青羊鸟市以总价人民币2400元从摊贩处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只、和尚鹦鹉2只,迷你金刚鹦鹉1只。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以总价人民币15600元从“牛哥”(另案处理)处收购小凤头鹦鹉1只、蓝黄金刚鹦鹉1只。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层**号被告人郑某某家中查获上述7只鹦鹉。经鉴定,上述7只鹦鹉中2只为鹦形目、鹦鹉科、锥尾鹦哥属、太阳锥尾鹦鹉;2只为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属、和尚鹦鹉;1只为鹦形目、鹦鹉科、红肩金刚鹦鹉属、迷你金刚鹦鹉;1只为鹦形目、凤头鹦鹉科、白凤头鹦鹉属、小凤头鹦鹉;1只为鹦形目、鹦鹉科、Ara属、黄蓝金刚鹦鹉。上述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等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7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军
检察官助理:黄智德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5.扣押在案鹦鹉柒只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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