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51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以潮公森诉字(2020)00035号起诉意见书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日通过网络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两只小太阳鹦鹉及一个繁殖箱,后将购买的两只鹦鹉饲养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住家旁边的花圃内,至2020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查获的两只活体鹦鹉已被潮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涉案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两只所属动物种类为绿颊锥尾鹦鹉,又名小太阳鹦鹉,拉丁学名是Pyrrhura molinae,属鹦鹉科,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函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鹏楷
2020年11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手机1部、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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