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玉溪市江川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玉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云******货车由玉溪市江川区沿晋江**路驶往关岭坡(地名)收菜途中,在途经晋江**路关岭坡清水沟岔路口(江川区境内)时,向路边兜售野生动物的人购买了疑似白腹锦鸡的野生动物2只(活体)带回家中饲养、观赏。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民警在郑某某玉溪市江川区**村委**村**号郑某某家房屋周围进行检查时,在郑某某家烤房旁鸡圈内查获郑某某收购的疑似白腹锦鸡的野生动物活体2只(雌雄各一只)。
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2只野生动物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白腹锦鸡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2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但尚未确定被告人、尚在一般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芷伶
检察官助理:张虹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在案白腹锦鸡2只(活体)已移送玉溪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救护,提请法院依法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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