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人,住赤水市**村**组**号,系赤水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8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郑某甲在朋友喻某某处得知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市场的一个门市内有一只小猴子。被告人郑某甲根据喻某某提供给自己的消息于次日驾驶贵CX****号长城越野车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市场,在安溪市场103(又名D栋1-8)号门市内,看见一只小猴子被关在一个铁笼子内,该只猴子系公猴,四肢健全。被告人郑某甲当即与该门市内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未查获)商量,以一千元人民币将该只猴子购买,随后将该只猴子运回赤水市文华办事处双龙社区前进组自己经营的农家乐饲养。2020年1月30日,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同林业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郑某甲农家乐内将该只猴子查获,同时还查获另一只猕猴(母猴)系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村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后送给朋友周某某饲养,周某某后经陈某某同意转手送给被告人郑某甲饲养至今。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6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查获的两只猴子(拍摄的照片)的物种、保护级别以及价值进行鉴定,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以川楠司鉴(02)字【2020】041号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遵义市森林公安局送检照片中的动物物种名为灵长目(Pimates)、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猕猴(Macacamulatta),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到案情况、生态修复方案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李某某、郑某乙、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非法收购珍贵野生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红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居住在赤水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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