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宁县**镇**村“棉花山”果园处放置铁夹子猎捕野兔,共猎捕到4只野兔,并将上述动物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335号),郑某某猎捕的兔类野生动物为华南兔,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20元。经查,武宁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有效期5年,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武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2.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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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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