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间,在固始县**乡**村**村民组自己的虾塘处,使用竹竿架设的渔网以网粘鸟方式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019年6月2日16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在其虾塘处将其查获,现场查获被郑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三只(均已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鉴定:郑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为:乌鸫(2只)、珠颈斑鸠(1只),其中珠颈斑鸠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7号令《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卫东、高金凤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共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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