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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北路,202066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2006年3月14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嫌非法狩猎罪, 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在始兴县浈江河“石下坝”鱼塘边,采用设“塌”(一种捕鸟的陷阱)方式,捕获2只竹鸡、2只“盲郎中”,并带回家煮到吃了。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电煤、捕鸟网等在始兴县沙水工业园下一个村的林地里,捕获40多只“黑水鸡”,并带回家煮到吃了。

3、2016年底至2018年间,被告人郑某某使用电煤、捕鸟网等在江口、斜潭、造纸厂对面田边、老人院后面、建滔化工厂后面、上奉寺旁边、北山高速路口等路段,捕获50多只画眉鸟,并将其中两只养在其经营的“爱群商店”,2020年6月5日,该两只画眉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两只系画眉亚科的画眉鸟,保护级别为三有。2020年6月12日,始兴县公安局依法将其放生。

2020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经营的“爱群商店”及柴房依法查获其用于非法捕获鸟类的电煤、捕鸟网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扣押笔录;9、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晶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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