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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7、8月期间、2019年农历7、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恩施市三岔乡燕子坝村水井湾组小地名为横堡的**田边、小地名为汤家后槽的**农田外坎安放猎夹,分别猎捕了1只果子狸,并以人民币300元、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同村村民李某某(另案处理)。破案后,恩施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果子狸放生。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自动到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检验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武

检察官助理:向丹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恩施市三岔乡燕子坝村叶家台组自己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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