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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7********,汉族,初中,湖北省襄樊阳市宜城市人,住宜城市**镇**村**组。

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郑某甲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 使用夜间头灯照明,带着其饲养的格力犬在宜城市郑集镇汉江沙滩及皇城村附近田地 ,进行捕猎。猎捕野生动物有雉鸡(野鸡)、草兔、刺猬、黄鼠狼;所猎捕的野生动物置放在其家里的冰柜中。2019年10月11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在其家中冰柜查获雉鸡(野鸡)死体16只,草兔死体46只,刺猬死体15只。2020年1月26日,宜城市森林公安局刑警队又在郑某甲家冰箱中查获雉鸡死体6只,草兔死体4只,黄鼠狼死体7只 ,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刑警队在郑某甲家冰柜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合计:雉鸡(野鸡)死体22只,草兔死体50只、刺猬15只、黄鼠狼死体7只,各类野生动物死体共计94只。

2019年3月6日,郑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郑集镇何骆村四组周某某人工饲养的雉鸡(野鸡)20只用于训练其饲养的格力犬捕猎。送给其朋友彭某某4只,家人共同食用2只,冰柜中的22只雉鸡,有14只属于郑某甲购买,冰柜存放有雉鸡死体22只,其中猎捕的雉鸡死体应为8只。郑某甲非法狩猎各类野生动物共8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现场的照片和各类动物死体的照片及烧毁动物死体的现场照片;郑某甲狩猎使用的夜间照明头灯、电池在长北山森林派出所的办案说明;宜城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证明;郑某甲在微信平台上售卖其非法猎捕的野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条文复印件;湖北省林业局【2018】170号文件复印件;郑某甲的到案说明及身份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魏某某、彭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两份;宜城市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的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夜间照明的工具,非法狩猎各类野生动物80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运柏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被告人郑某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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