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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在正阳县**乡**村**种植了罂粟,2020年3月24日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查处毒品原植物时,查获郑某某在**村**其老宅子的菜地里种植有大量疑似罂粟苗,后对这些疑似罂粟苗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883株,经鉴定郑某某种植的植物就是罂粟(俗称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洁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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