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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6********,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四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其**乡**村家门前种植罂粟,2020年3月15日,新尉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经现场清点郑某某共种植2140颗罂粟幼苗。经鉴定,郑某某种植的全部是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尉氏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尉氏县公安局新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案发情况及郑某某到案情况;现场照片证明种植现场及清点情况;扣押清单证明从郑某某扣押罂粟苗的事实;2.证人路某某、路某甲的证言证明郑某某种植罂粟苗及及现场清单罂粟苗情况;3.鉴定意见商丘师范学院生物与食品学院出具鉴定报告书证明郑某某种植的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执法录像证明铲除及清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郑某某无前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平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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