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5月8日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江岸区赵家条**号**单元**楼**号其家旁的屋顶平台,种植罂粟共计777株,直至2019年5月8日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将上述罂粟铲除。经鉴定,查获的777株罂粟是罂粟科罂粟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抓获被告人郑某某经过的说明;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植物鉴定报告;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陶圆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监视居住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355410****;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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