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30岁,198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9********,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人,现住临沂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郑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从解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等人多次购买香烟,加价后转卖给穆某某、郑某某等人。其中,郑某某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向穆某某销售香烟金额达1757117元;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向郑某某销售香烟金额达50326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洪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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