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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付款、快递发货的方式向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烟草制品,销售金额10万元。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位于广州市***区***商业城一层的商铺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烟丝19包、烟草12盒、账本1个、收款二维码4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物证:扣押物品清单;4.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斌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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