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镇**村**组**号,住鞍山市铁东区**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鞍山市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鞍山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开始,在知道国家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的情况下,从某某甲、某某乙、李某某、聂某某等人手中购进口罩,并以每个口罩加价一倍以上的价格通过微信,涉案金额62460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郑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回收药并对鞍山市药房销售,涉案金额143055.5元,非法盈利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某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子婵
检察官助理:相石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8册已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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