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59********,汉族,大专文化,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段列车质检员(已退休),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村**栋**单元**室。2017年6月8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江西省烟草专卖局驻南昌铁路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20年1月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处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小春,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携带85条“中华”牌软盒卷烟从南昌火车站乘坐G1401次旅客列车,欲带往广东汕头销售,赚取差价。后被告人郑某某在G1401次旅客列车上被公安人员查获,其携带的全部卷烟均予以追缴。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451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卷烟接收函、被告人指认涉案香烟照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认定意见;5.辨认笔录:辨认人徐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章 璐
检察官助理:白丹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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