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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二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3月9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威百亩”假农药销售给刘某某、董某某夫妇经营的诸城市**农资经营部,共计23吨,价值116900元,后由刘某某、董某某夫妇销售给周边农户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诸城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丽玮

检察官助理:陈宗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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