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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20 年1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其丈夫江某某(已判决)在玉环市非法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被告人郑某某在江某某从事“六合彩”开票期间协助其接听部分“六合彩”押注人员电话并记录投注号码及金额,共计协助接受下家投注约人民币90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

2.证人施某某、韩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伙同他人非法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黄辉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68页(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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