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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福建省********2015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被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吴某某、薛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被告人郑某某、薛某某、谢某某等收集办卡资料交给吴某某,通过吴某某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大额信用卡后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从中牟利。通过上述手段,在被告人郑某某开办的**票务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24张,套取现金46217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雷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票务有限公司”基本资料情况表、**票务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被告人郑某某个人账户历史交易、被告人郑某某办理信用卡人员名单、**票务刷卡信息表等书证;4.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洁 张静

                                   2019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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