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镇**村**巷**排**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永仁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永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2019年10月14日中午通过手机上网在“货车帮”上找到陆良县运输货物到攀枝花的信息,约定运输费用14000元。未经烟草主管部门的准运许可,在明知是初烤烟叶的情况下,驾驶HH8658牌照的仓栅式货车于当晚20时许到陆良县**镇,在新村街原烟叶站内装上初烤烟叶,于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驾驶车辆从该地经汕昆高速、京昆高速向攀枝花市方向行驶。为逃避检查,根据货主要求在永仁收费站下高速找地方停车藏匿,2019年10月15日13时许,在元谋县黄瓜园镇金雷村委会小雷宰村附近公路便道内被永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经称量运输的初烤烟叶净重16600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有等级的烟叶占抽检比例90%,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9119元(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壹拾玖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初烤烟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烟叶保管委托书、涉案烟叶处理委托书、关于涉案烟叶处理意见书;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称量记录、称量照片、涉案烟叶检测委托书、涉案烟叶委托检验书、涉案烟叶质量检验协议书、抽样记录表、原始记录、检测报告、驾驶证、车辆行驶证、通话记录、过路费发票、过车记录;3.证人朱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同案犯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帮助他人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国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河南省温县**镇**村**巷**排**号。电话号码1597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烟叶变价款暂存于永仁县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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