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非法经营罪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横**号。2020年9月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利,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批准,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9年10月份以来,在饶平县**镇**路一废旧电子公司内非法零售经营汽油。经查,该加油点自非法经营至被查获时,非法经营零售汽油金额累计达人民币7万多元。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饶平县**镇**路一废旧电子公司内的非法加油点被民警现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场查获加油车、汽油、手机、收款二维码等物品。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潮州石油分公司确认:现场查扣的涉案汽油250升,价格合计人民币1357元。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测:送检92号汽油样品和95号汽油样品均属于汽油馏分,闪点(闭口)结果均小于40.0°C,判定样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加油车、汽油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钦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物品移交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