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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非法行医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2020年05月08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6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4年起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13年1月24日、2019年4月24日郑某某先后两次被西安市雁塔区卫生行政部门以非法行医进行行政处罚。2019年10月16日,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健康局进行检查时,发现郑某某仍继续在此处开设诊所进行诊疗活动。2020年5月6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交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办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岳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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