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57********,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天门市**部**、**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1日,自2020年7月24日至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被告人郑某某(时任天门市**部**、**会**)经组织召开社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于同年4月24日在未经国土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代表集体与天门市**公司(以下简称**驾校)法人代表胡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社区约27亩集体土地非法租赁给**驾校作为驾驶训练场,并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为人民币243万元(至案发实付81万元),**驾校于2016年6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经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类型和面积进行认定,**驾校所占用的土地总面积为18247.25平方米(合27.37亩),其中耕地面积为2.76亩,园地(果园)为23.28亩,其它农用地(农路)面积为1.32亩。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领款单、说明、居民代表大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吴某甲、伍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测笔录;4.天门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天门市**驾校占用土地类型和面积的认定;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社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超飞
检察官助理:王倩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天门市****村**组**号,联系方式:1359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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