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独自一人携带油锯、柴刀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摩托车至大田县**镇“中央阁”山场砍柴,后因柴火不够装车,其遂至郑某甲养鸡场旁40米处的位置将路边上方一株红豆杉予以砍伐,其将砍伐的红豆杉用油锯斩成2桐,再用柴刀将红豆杉细枝条劈除后,将红豆杉尾段及枝桠装车,并将2桐红豆杉树桐堆放在土路内侧脱水。2020年1月4日,郑某某再次到“中央阁”山场将之前放置在该山场的2桐红豆杉装车运至其位于大田县**镇**村139号旧房子处,并将2桐红豆杉斩成4桐。
经林业技术鉴定:郑某某非法采伐的林木树种为南方红豆杉,株数共壹株,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采伐林木蓄积量为0.2492立方米,其中南方红豆杉蓄积0.2492立方米。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至大田县**镇**村***号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郑某某处扣押其非法采伐的红豆杉3桐。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豆杉3桐;2. 人员信息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材料、到案经过、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照片等书证;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1株,立木蓄积0.2492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荣生
检察官助理:林梦洁、乐小妹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的红豆杉木叁桐、砍柴刀壹把、油锯壹把、三轮摩托壹辆现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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