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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2人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某某仁自然村1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同案人赖某某、赖陈某某生、钟某某(均在逃)等人在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凤地湖山上开设一“鱼虾蟹”赌场供人参赌。该赌场以“鱼虾蟹”骰子和张贴有“鱼虾蟹”图案的桌子为赌具,以赌“鱼虾蟹”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郑某某在赌场中负责赔食。被告人尹某甲峰驾驶车辆为该赌场载参赌人员到场参赌,每载一个参赌人员到场,被告人尹某甲峰便可向该赌场领取100元介绍费。2019年6月9日14时某某,公安机关在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下坡路段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在郑某某驾驶的悬挂号牌赣B82****车辆上查获赌具“鱼虾蟹”图一张,后在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凤地湖山上查处该赌场,扣押贴有“鱼虾蟹”图案的桌子3张某某凳子8条。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尹某甲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黄某某香、赵某某翠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的某某和辩解;4.照片材料;5.视听资料。

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尹某甲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尹某甲峰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四某某;

3.光盘8张、“鱼虾蟹”图1张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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